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】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2023年9月,四川首条“中吉乌”(中国―吉尔吉斯斯坦―乌兹别克斯坦)TIR国际跨境公路货运线路正式开通。当天,两辆运载42吨茶叶的集装箱卡车从宜宾出发,经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出境,途经吉尔吉斯斯坦,于8天后顺利抵达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。详情